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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出租车打表计费票价标准的公告

2007-12-26 10:34:12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打表计费票价标准的通知》(市价格[2007]139号),现将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打表计费调整后的票价标准公告如下:
        一、不分车型,夏利、桑塔纳、捷达、富康、奇瑞等车同价。
        二、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基本里程价:2公里(含2公里)以内5元;白天和晚上同价。
        三、 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超基本里程加价实行分时段计价。7:00-20:00时段,超基本里程2公里后每超1公里计价1.2元;20:00(含20:00)-7:00(含7:00)时段,超基本里程2公里后每超1公里计价1.6元
        四、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候时计价按全程累计总额计算。免费2.5分钟(含2.5分钟),超过2.5分钟(不含2.5分钟)白天每候时2.5分钟0.6元,晚上每候时2.5时分钟0.8元;免费2.5分钟后,候时不足2.5分钟按2.5分钟计算,以此类推。
        五、 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计费,结算以人民币角为单位,计价后金额按2舍8入,3、7作5的规则精确到0.5元;计费表预设为500米跳一次计价,不足500米的舍去。
        六、核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票价(车票)中含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七、 实行打表计费后必须找零。超出市中心城区范围营运的出租汽车,票价由驾驶员与乘客协商定价。
        八、 出租车经过合法批准收费的路段或设施(包括过桥、过路、过渡、过隧道、停车场站等)的费用由乘客支付。
        九、 实行打表计价,按表收费付票。驾驶员必须使用计价器打表提供给乘客车票,车票上标明车票号码、监督电话、车号、单价、收费里程、金额、乘车日期、乘车时间等。驾驶员不主动打表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车票者,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并向价格、客运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十、 此次核定的出租车客运票价自2007年12月20日起正式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馈。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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