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费〔2007〕25号
六盘水市物价局关于对市运管处要求开征燃油附加及车辆通行费等有关收费问题的答复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你处《关于开征燃油附加及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市运管发[2007]14号)收悉。根据《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适当疏导客运行业价格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省的相关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即可以对我市非农村公路客运(等级公路),在基本运价和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基础上,以营运线路公里里程为计算依据,一并开征0.011元/人公里的燃油附加,在调整票价时予以考虑。 二、按省的相关规定,对我市非农村公路客运(等级公路),在调整票价时,对由旅客承担的过桥过路费也应一并考虑(在票价调整中已经考虑的除外)。 三、具体过桥过路费在票价调整中的计算,应以单趟实际发生的过桥过路费和单车实际核定载客人数为基础,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不足1.00元/人·次的以1.00元/人次计算,核定出单位过桥过路费收费标准,顺加到票价中合并收取。 四、调整后的非农村公路客运(等级公路)票价中应包含基本运价(含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燃油附加、公路客运附加费及单位过桥过路费等。 五、运管部门在核定票价时,应报同级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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