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费〔2007〕13号 关于暂定医疗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六盘水市岔河垃圾填埋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医疗垃圾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请示》(填埋请字[200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实行医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同意暂定六盘水市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床位)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合并征收,市中心城区每病床每天为1元,市中心城区以外的钟山区、水城县片区每病床每天为1.50元,六枝、盘县片区按实际收集、处置成本计收,每月计收一次。 2、个体医疗机构有病床的按床位数计收,没有床位的按医务人员数计收,市中心城区每人每月为15元,市中心城区以外的钟山、水城县片区每人每月为22.50元,六枝、盘县片区按实际收集处置成本计收。 二、医疗垃圾处理单位可与医疗单位签订集中处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在以上收费标准内,按医疗机构实际病床使用率协商收费标准。 三、医疗垃圾处理费由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交纳,医疗单位不得向患者收取。 四、医疗垃圾产生单位交纳了医疗垃圾处理费后不再交纳固体废物排污费。 五、医疗垃圾处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医疗垃圾,不能减少处理环节,降低处理质量, 对在处理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你公司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医疗垃圾处理费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壹年。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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